珠海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农田建设项目参建单位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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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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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珠海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农田建设项目参建单位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为加强珠海市农田建设项目参建单位的规范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推送并应用市场主体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的通知》、农业农村部《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4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局组织编制了《珠海市农田建设项目参建单位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有相关问题,径向我局反馈

   珠海市农业农村局

  2025年7月24日

珠海市农田建设项目参建单位信用评价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珠海市农田建设项目参建单位的规范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推送并应用市场主体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的通知》、农业农村部《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4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田建设项目,是指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设计评审的农田建设项目。本办法所称的参建单位,是指珠海市范围内开展农田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

  本办法所称的信用评价,是指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对农田建设项目参建单位及参建行为的信用信息采集、认定、公开、评价、使用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 农田建设项目参建单位信用评价应遵循依法公开、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信息共享、动态更新的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信息外,农田建设项目参建单位信用评价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  信用信息管理

  第四条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对各区上报的参建单位诚信行为和年度信用等级评定进行汇总并统一发布,供农田建设监督管理运用、相关部门参考使用及公众监督。

  各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对所辖镇评价的参建单位诚信行为和年度信用等级进行审定、公示并汇总上报;对本级农田建设项目的参建单位进行年度信用等级评定、公示和上报,对经核实的直接评定为D级的信用行为实时发布。

  第五条 各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采取日常监督检查、随机抽验、专项检查、受理企业和群众投诉举报等方式对参建单位进行信用评价。

  第六条 农田建设项目参建单位信用评价采集和评价流程:

  (一)备案。在珠海市内承担农田建设项目的参建单位应在承担项目合同签订后30日内,填报《珠海市农田建设项目参建单位基础信息备案表》(附件1),向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进行项目备案,接受信用评价。由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将参建单位备案情况向市农业农村局报备。

  (二)采集。各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镇采取日常监督检查、随机抽验、专项检查、受理企业和群众投诉举报等方式,按照本办法附件中相应的记录要求和评价明细,对参建单位进行信用评价。

  (三)评定。按照“一合同一评价”的原则对参建单位参建行为进行综合评价。信用评价工作按年度计算,每年评一次。

  (四)公布。农田建设项目参建单位信用评价结果由市农业农村局通过市政府网站等信息公开渠道公布。

  第三章  评价标准、等级

  第七条 信用评价的内容包括参建单位资质管理、监督检查与项目管理、成果质量、从业行为、安全生产、数据统计、文明施工、业主满意度、群众满意度等方面。

  第八条 根据国家、省以及本市关于进一步加强行业领域诚信建设工作的要求,通过查询“信用中国”网站、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广东珠海)等,将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作为开展分级分类监管的基础性依据,对相关责任主体实施分级分类的差异化监管措施。

  第九条 参建单位完成《珠海市农田建设项目参建单位基础信息备案表》中的信息采集录入且符合信息录入要求的,将获得年度信用等级评价基准分100分。

  第十条 信用按评价分值划分为A(信用好)、B(信用一般)、C(信用较差)、D(信用极差)四个信用等级,各信用等级对应的分值(X)范围如下:

  A级:90分≤X≤100分;

  B级:70分≤X<90分;

  C级:60分≤X<70分;

  D级:X<60分。

  第十一条 参建单位减分项管理按照《珠海市农田建设项目参建单位信用行为记录表》(见附件2)执行。

  第十二条 参建单位最终评价结果以合同期内年度评价结果最低信用等级确定(见附件3)。

  第十三条 参建单位有以下行为和情形之一的,将列为D级信用等级。

  (一)发生过较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事故或两起及以上一般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事故的;

  (二)存在围标、串标行为;以弄虚作假、行贿或其他违法形式骗取中标;以非法分包、转包工程或者非法挂靠、出借资质证书等不正当竞争手段和虚假承诺承揽业务;

  (三)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名义承揽工程业务的;

  (四)恶意拖欠工程款或劳动者工资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五)提供虚假信息、资料,伪造、涂改交易文件和凭证;提供虚假审计报告、验资报告、评估报告、证明文件及其他文件。

  (六)一个年度内被行政主管部门书面警告 2 次(含)以上;被依法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七)未依法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互相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九)未落实水利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制,未提供授权书、承诺书或在授权书、承诺书中弄虚作假的;

  (十)本办法附件2中规定应当评定为D级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综合评价定级的参建单位信用等级有效期限:

  (一)综合评价定级为A、B、C三个信用等级的有效期限,自本年度综合评分定级公布之日起1年。

  (二)综合评价定级为D级的有效期限,自本年度综合评分定级公布之日起3年。

  第四章  信用等级使用

  第十五条 信用等级评定结果以适当方式通报给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商会参考使用。鼓励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农田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或招标人)在行政管理、评优评奖、政府采购、承包单位选择(含招标投标)、工程担保与保险、资质管理、日常监管等工作中,积极应用珠海市农田建设项目参建单位信用评价信息及其信用分值。

  第十六条 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部门应将日常监督检查、随机抽验、专项检查等工作与农田建设项目参建单位信用等级相结合,根据其信用等级高低采取差异化的监管措施。对信用好的参建单位(A级),可合理降低监管频次;对信用一般的参建单位(B级),按常规频次监管;对信用较差的参建单位(C级、D级),适当提高监管频次,依法依规实行严管。

  第十七条 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将探索建立信用修复机制,对信用等级被评为C级或D级的参建单位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可通过适当方式进行信用修复。信用修复程序、方法另行制定。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农田建设参建单位认为有关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公开的该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有误的,可以向公开该信用信息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异议,说明事实、理由和提供依据材料。有关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信用信息确实有误的,应当予以更正并公示;无误的,应当予以维持,并告知异议人。

  有关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在复核过程中需要检测、鉴定的,所需时间不计算进复核期限内。

  有关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复核异议期间认为需要停止公开该信息的,或者异议人申请停止公开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认为其要求合理的,可以暂停公开。

  其他单位或个人举报(投诉)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有关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法责令改正,并可以视情况予以通报批评;在工作中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5年9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附件:1.珠海市农田建设项目参建单位基础信息备案表

            2.珠海市农田建设项目参建单位信用行为记录表

            3.参建单位年度业绩信用评价汇总表   

  政策文件:https://www.zhuhai.gov.cn/zw/fggw/gfxwj/bmgfxwj/content/post_3823007.html

  政策解读:https://www.zhuhai.gov.cn/zw/fggw/zcjd/bmjd/content/post_38230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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