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
为加强我省环境信用体系建设,规范环境信用评价工作,我厅组织修订了《浙江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2025年12月23日
浙江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一)为加强我省环境信用体系建设,规范环境信用评价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浙江省行政区域内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的信息归集、信用等级评定、评价结果应用等。纳入环境信用评价的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适用本办法。
(三)本办法所称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是指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企业环境行为信息,按照规定的指标、方法和程序,对企业环境行为进行信用评价,确定信用等级,并向社会公开,供公众监督和有关部门、机构及组织应用的环境管理手段。
本办法所称企业环境行为,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遵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环境标准和履行环保社会责任等方面的表现。
(四)下列单位应当纳入企业环境信用评价范围:
1.纳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双随机”抽查监管的排污单位;
2.在我省开展环境服务的第三方机构,包括从事环境影响评价、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运维、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技术审核的机构等;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开展环境信用评价的单位。
鼓励未纳入上述范围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自愿申请参加环境信用评价。
(五)根据环境信用评价范围要求,动态更新参评单位名单。属于自愿申请参加环境信用评价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可向设区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退出环境信用评价并提交说明材料,设区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核实,对符合退出条件的参评单位,应当准予退出,并报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六)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发布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评价指标及评分标准,建设全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系统,组织开展全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并公布评价结果。设区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时归集、上报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基础数据,依申请对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果进行复核、对评价指标进行修复。
(七)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本部门门户网站建立环境信用管理专栏,实时发布、更新全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果,并通过“信用浙江”网站、“浙江生态环境”官方微博微信等媒介向社会公开,以便参评单位、公众和相关部门查询。
二、评价实施
(八)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总分为1000分,包括环境违法(400分)、环境管理(300分)、社会责任(200分)、公共信用(100分)等四个一级指标,一级指标下各设置若干二级指标。
(九)企业环境信用评价采用动态计分制,初次纳入环境信用评价范围的单位,其初始环境信用分值为800分,其环境行为信息产生后,依据《浙江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指标及评分标准》进行动态计分,信用分值由各指标分值累计得出。
环境影响评价、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运维、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技术审核等领域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的信用评价规定另行制定。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部门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参评单位的环境信用从高到低分为五个等级:
1.A级(优秀,以绿色表示):得分在900分以上,三年内未受到环境行政处罚(适用简易程序作出的除外,下同);
2.B级(良好,以蓝色表示):得分在750分~900分(含),三年内未受到环境行政处罚。或得分在900分以上,但三年内受到环境行政处罚;
3.C级(中等,以黄色表示):得分在600分~750分(含),一年内未受到环境行政处罚。或得分在750分~900分(含),但三年内受到环境行政处罚;
4.D级(较差,以红色表示):得分在400分~600分(含)。或得分在600分~750分(含),但一年内受到环境行政处罚;
5.E级(差,以黑色表示):得分在400分及以下。或得分在400分以上,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参评单位(含参评单位责任人员)三年内因环境犯罪承担刑事责任的;三年内因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引发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三年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生态环境保护行政许可而被依法撤销的。
参评单位同时属于排污单位和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的,或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同时开展两项以上环境参评领域相关业务的,对照评价标准分别评价,并按照评价结果较低的确定其信用等级。
(十一)评价指标记分依据以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系统归集的环境信用信息为准,记分有效期自环境行为或事件认定之日起计算,扣分在完成信用修复后或有效期满后自动清零,加分在有效期满后自动清零。
(十二)参评单位因环境违法被扣分,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提出指标修复申请,修复程序按照《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执行:
1.纠正环境违法行为,完全履行相关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有公示期限规定的,达到国家规定的公示期限要求;
3.作出书面环境信用承诺,承诺内容应包括所提交材料真实有效,并明确愿意承担违反承诺的相应责任;
4.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评价结果应用
(十三)根据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果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将信用评价结果纳入“双随机”抽查监管事项,对于A级企业,抽查比例设置为原抽查比例的30%;对于B级企业,抽查比例设置为原抽查比例的50%;对于C级企业,抽查比例为原抽查比例的100%;对于D级企业,抽查比例设置为原抽查比例的150%;对于E级企业,抽查比例设置为原抽查比例的200%。
(十四)对A级和B级企业,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以下激励性措施:
1.对其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等生态环境保护许可事项提供便捷服务,在同等条件下予以积极支持;
2.在资金支持和科技项目推荐方面,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3.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组织有关表彰奖励活动中,优先授予其有关荣誉称号;
4.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其他激励性措施。
(十五)对D级企业,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以下约束性措施:
1.从严审批各类生态环境专项资金补助申请;
2.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组织有关表彰奖励活动中,暂停授予其有关荣誉称号;
3.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其他约束性措施。
(十六)对E级企业,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以下惩戒性措施:
1.重点审查其环境影响评价许可等生态环境行政许可事项;
2.暂停各类生态环境专项资金补助申请;
3.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组织有关表彰奖励活动中,不得授予其有关荣誉称号;
4.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其他惩戒性措施。
(十七)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果共享给信用管理主管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开展跨部门跨地区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推动环境信用评价结果在行政许可、采购招标、评先评优、信贷支持、资质等级评定、安排和拨付有关财政补贴资金等工作中广泛应用,促进参评单位主动提升环境信用评价等级。
四、参评单位权益保护
(十八)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果完成或发生变更,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通过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系统向参评单位发出提示信息。如参评单位对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通过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系统或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地设区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复核申请,并提供相关说明材料。异议复核期间,对相关参评单位维持原信用分值不变,待复核结果出具后再作相应调整。
(十九)设区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参评单位复核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告知参评单位。若复核中发现情况比较复杂,可适当延长处理期限,但累计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复核确认评价结果有误的,设区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及时予以更正,并通过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系统报备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参评单位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通过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系统或以书面形式向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五、附则
(二十)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工作中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二十一)本办法自2026年1月23日起施行。《浙江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浙环函〔2020〕16号)同时废止。
附件:浙江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指标及评分标准
政策文件:https://sthjt.zj.gov.cn/col/col1229116580/art/2025/art_4e2b029c94ff43b99349111762d29693.html
政策解读:https://sthjt.zj.gov.cn/col/col1229263473/art/2025/art_5ba4cd277ce544978a42def02e4b83c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