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中小微企业信用贷款风险资金池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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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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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

  中小微企业信用贷款风险资金池

  管理办法的通知

  清府办〔2026〕3 号

清远高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清远市中小微企业信用贷款风险资金池管理办法》 已经八届第81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反映。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1月20日

  清远市中小微企业信用贷款

  风险资金池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清远市中小微企业信用贷款风险资金池( 以下简称“风险资金池”)的使用管理,进一步完善风险补偿机制,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信用贷款投放力度,缓解我市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服务民营企业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9〕6 号)和《广东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第 45 号)等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风险资金池,是指由市财政预算安排,规模不超过 2 亿元,专门用于对合作银行向扶持对象发放贷款所产生的不良贷款本金进行代偿的专项资金。

  专项资金以专户形式存放于合作银行,实行封闭运行,专款专用,所产生的利息滚存至专户,用于扩大风险资金池规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贷款”是指适用本办法规定申请并获得批准的非抵押类、非质押类、非担保公司担保类等贷款。

  第四条 本办法实行风险分担机制。合作银行向扶持对象发放的信用贷款如发生风险,则该笔不良贷款由风险资金池按 50%的比例代偿。风险资金池仅代偿不良贷款本金余额,因不良贷款产生的利息(含逾期利息)、罚息及其他费用等均不在风险代偿范围之内。

  第五条 风险资金池实行“先放贷、后报备”模式。合作银行向扶持对象发放贷款后应按本办法的相关要求提交贷款备案申请,备案成功的信用贷款纳入风险资金池代偿范围。

  第六条 本办法到期后,应当按照相关程序对风险资金池进行清算,并于清算后 1 年内向市财政退还资金本息。清算期间内如发生风险代偿和损失,按实际结余退还市财政。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的“信用贷款”项 目同时符合“省风险补偿金”补偿条件的,由清远市科学技术局按照《广东省科技信贷风险补偿管理办法(试行)》(粤科规范字〔2024〕8 号)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 我市成立清远市中小微企业信用贷款风险资金池管理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联席会议成员由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清远市科学技术局、清远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清远市财政局、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清远市农业农村局、清远市商务局、清远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清远市分行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清远监管分局组成。联席会议根据风险资金池运行情况适时调整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由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召集,每年不定期召开,研究风险资金池的重大事项及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

  第九条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的工作职责:

  (一)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风险资金池管理办法的制定,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风险资金池,指导清远市金融服务中心开展风险资金池业务工作。

  (二)清远市财政局负责风险资金池的筹集、划拨、补充等,根据业务开展情况适时开展财政绩效评价。

  (三)清远市科学技术局、清远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清远市农业农村局、清远市商务局和清远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等职能部门负责公开征集和推荐符合扶持条件且有融资需求的中小微企业,各职能部门加强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提高政策协同性和精准性。

  (四)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税务局负责开展税收政策宣传,提供专业化的税务服务,及时通报税务检查与执法情况。

  (五) 中国人民银行清远市分行负责综合运用货币政策工具,鼓励和引导合作银行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信用贷款支持,改善中小微企业融资环境。

  (六)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清远监管分局负责鼓励合作银行按政策规定适当提高不良贷款容忍度,引导合作银行增加中小微企业信用贷款规模和比重,提高金融服务水平;负责对合作银行开展风险资金池业务的合规性和风险状况进行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出现风险代偿时出具核查报告。

  第十条 清远市金融服务中心负责风险资金池的日常运作和管理工作,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开立与管理银行专用账户,根据实际需要调配资金;

  (二)宣传与推广融资政策;

  (三)统筹建立和动态调整扶持对象名单;

  (四)公开征集合作银行,签订合作协议;

  (五)办理贷款备案、代偿与贷款损失确认业务;

  (六)报送备案贷款业务开展情况;

  (七)做好风险资金池的风险防控管理;

  (八)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三章 合作银行及职责

  第十一条 合作银行为具备开展金融业务合法资质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合作银行应当提供不低于风险资金池规模 10 倍的信用贷款授信额度。

  合作银行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依法合规开发和提供适合中小微企业特点的信用贷款产品和服务;

  (二)对借款人进行尽职调查,优化贷款审批流程,发放信用贷款并做好贷后管理;

  (三)按规定时间提交贷款备案申请;

  (四)及时报告贷后管理中发现的风险信息,并妥善保管相关材料以备查验;

  (五)按规定提出不良贷款代偿申请,并积极开展已代偿贷款的追偿工作;

  (六)配合主管部门开展审计和绩效评价等工作,每年 1 月向清远市金融服务中心提交上年度的工作总结;

  (七)推荐符合扶持条件且有融资需求的中小微企业;

  (八)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四章 扶持对象及条件

  第十二条 风险资金池的扶持对象应当是依法登记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和国家、省、市产业发展政策要求,依法经营,依法纳税,生产经营状况良好且具备可持续发展能力的中小微企业。

  所有符合条件的企业均可通过自主申报、行业主管部门以及合作银行推荐的方式加入扶持对象名单,清远市金融服务中心对扶持对象名单实行动态管理,并在清远市人民政府网站公布。

  第十三条 扶持对象及其主要股东最近两年在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以及信用平台(信用中国、信用广东)中无不良信用记录,扶持对象及其法定代表人未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第五章 信用贷款额度、用途及期限

  第十四条 信用贷款金额原则上单笔不超过 500 万元,单户不超过 1000 万元。

  第十五条 信用贷款资金应当用于申请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但不限于采购原材料、技术改造、科技创新平台建设、技术攻关、科技成果转化等。

  严禁将贷款资金用于转借他人或投资于资本市场。

  第十六条 信用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 3 年。

  第六章 业务流程

  第十七条 风险资金池的业务流程:

  (一)贷款申请。符合扶持条件且有融资需求的借款人向合作银行提出信用贷款申请,由合作银行按规定独立对贷款申请进行评审,并发放贷款。

  (二)贷款备案。合作银行应当每月 20 日前(遇节假日顺延)汇总辖内分支机构上月发放的贷款,并将《贷款备案申请汇总表》《贷款备案申请表》等有关贷款材料送清远市金融服务中心申请备案。

  (三)备案审批。清远市金融服务中心完成贷款备案审批程序后,向合作银行出具《备案通知书》,对相关贷款予以备案。

  (四)贷款代偿。

  1.申请。合作银行每年第一季度向清远市金融服务中心提交不良贷款代偿申请,代偿申请材料包括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出具的裁判文书、借款合同、借据等相关资料;

  2.审核。清远市金融服务中心对合作银行提交的代偿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在征求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意见后,报请清远市人民政府批准;

  3.代偿。清远市金融服务中心根据清远市人民政府批复办理代偿,并将代偿资金划拨到合作银行,代偿资金不直接代借款人偿还该借款,须按照适用的会计准则、会计制度设立专账并做好账目处理。

  (五)债务追偿。

  1.合作银行取得风险代偿金后,仍应当积极对借款人及担保人进行债务追偿,追偿范围包含省、市风险代偿的债权份额,追索回的资金或借款人恢复还款能力收回的资金在抵扣正常的追索费用后,按各自承担的代偿比例受偿,直到受偿完毕;

  2. 已代偿的不良贷款如经合作银行通过债权转让方式处置的,转让所得按代偿比例退回清远市金融服务中心;经合作银行按呆账核销管理有关规定作核销处理的,应当将核销材料报送清远市金融服务中心,核销后仍有追回的款项,按代偿比例退回清远市金融服务中心。清远市金融服务中心收到受偿资金后划入风险资金池,如风险资金池期限届满,按相关清算程序上缴市财政。

  贷款逾期时间超过 5 年且经依法清收仍无法收回的不良贷款,合作银行应当向清远市金融服务中心提出确认损失申请,清远市金融服务中心在征求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意见后,报请清远市人民政府批准确认贷款损失。

  第七章 风险管理

  第十八条 清远市金融服务中心应当建立贷款风险管理台账,合作银行应当在贷款出现风险情况后 10 个工作日内书面向清远市金融服务中心报告贷款风险情况,合作银行逾期不报送的则该笔备案贷款不纳入代偿范围。

  第十九条 当合作银行备案贷款的不良率(不良率=不良贷款余额/总备案贷款余额)超过 3%时,暂停该行新的贷款备案业务 3个月。清远市金融服务中心对该合作银行进行约谈,督促其加强信贷风险管理,提高备案贷款的信贷质量。

  第二十条 风险资金池最大承担风险代偿额为风险资金池的当期余额。不良贷款的代偿按年度计算,贷款在备案当年就发生不良的,当年不办理代偿。风险资金池每年分担单个合作银行的不良贷款总额为不超过该行当年贷款备案总额的 3%,超过部分由该行自行承担。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工作经费按年度纳入部门预算。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规定的合作机构,视情节轻重取消其合作资格;涉及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 2026 年 2 月 21 日起实施,有效期 5年。本办法实施后,《清远市企业信用贷款风险资金池管理办法(试行)》(清金融〔2020〕28 号)同时废止,以前年度的存量贷款备案业务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政策文件:https://www.gdqy.gov.cn/gdqy/newxxgk/fgwj/gfxwj/content/post_210714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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