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信用修复“一件事”工作指引
(2026年6月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的指导意见》(国发〔2024〕3号),根据《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36号)、《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修复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5〕22号)要求,以及国家、省关于信用修复工作的补充通知,制定本工作指引。
一、信用修复范围
共有三类:终止公示行政处罚信息;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移出异常名录。
二、终止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一)申请窗口
1.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s://www.creditchina.gov.cn/)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应向“信用中国”网站申请修复,由“信用中国”网站统一受理、审核,无须向“信用广东”网站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东)二次申请。
2.仅在“信用广东”网站(https://credit.gd.gov.cn/index.html)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应向“信用广东”网站申请修复,由“信用广东”网站统一受理、审核。信用主体经省统一身份认证平台认证后登录"信用广东"网站,在线提交申请材料。
(二)修复条件
1.完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义务,纠正违法行为。
2.达到最短公示期限。失信信息按照失信严重程度实行分类管理,原则上划分为“轻微、一般、严重”三类,按照过罚相当原则,分别设置不同的公示期限,公示期限自司法、行政公务文书认定之日起开始计算。轻微失信信息原则上不予公示;处罚机关认为确有必要公示的,公示期最长不超过3个月,且法定责任履行完毕即可申请修复。一般失信信息的最短公示期为3个月,最长为1年。严重失信信息的最短公示期为1年,最长为3年。
其中,消防领域满足以下任一情况:(1)罚款金额为3.5万元以上的;(2)违法类型为“依法责令停止使用、停产停业、依法责令停止执业”等内容,最短公示期为一年。安全生产领域满足以下任一情况:(1)单项违法行为罚款金额为10万元(含)以上的;(2)没收违法所得10万元(含)以上、没收非法财物价值10万元(含)以上的;(3)暂扣或吊销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的;(4)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等情形的,最短公示期为一年。市场监管领域满足以下任一情况:(1)处罚内容中出现“责令停产停业、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限制从业、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其中任一表述,且信用主体提交材料非市监部门修复意见的;(2)省市场监管局标注的特殊领域行政处罚信息的,最短公示期为一年。
3.公开作出信用承诺。承诺内容应包括所提交材料真实有效,并明确愿意承担违反承诺的相应责任。
4.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要求的其他条件,具体以认定单位的相关规定为准。
5.破产重整、破产和解企业信用修复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三)申请材料
1.《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业务办理授权委托书》(授权经办人提交修复申请时使用)或者《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提交修复申请时使用),需对应下载使用“信用中国”/“信用广东”网站提供的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模板,未使用模板的不予受理。
2.行政处罚决定书明确的责任义务已履行完毕的证明材料。其中,涉及缴纳罚款的证明材料若提供《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的,执收单位名称(含盖章)须为该行政处罚所对应的处罚机关。微信、支付宝等缴费截图、银行回单不得单独作为履行处罚义务的证明材料。涉及整改等其他处罚义务的,应由处罚机关盖章出具《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申请表》或其他说明处罚已履行完毕的材料。市场监管领域的行政处罚,必须提供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准予修复意见材料。
3.《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承诺书》,需对应下载使用“信用中国”或“信用广东”网站提供的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模板,未使用模板的不予受理。
4.认定单位规定的其他材料。
以上全部申请材料必须为原件扫描件、照片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所有材料的公章须为彩色。个体工商户如无公章可用负责人指印代替。
(四)办理时限
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
(五)市信用主管部门联系方式
韶关市发展和改革局:韶关市武江区芙蓉新城韶州大道(滨江路)9号粤港澳大湾区数据应用产业园东北门G栋408财金和信用建设协调科,电话:0751-8884071。
三、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移除由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认定单位负责受理。“信用中国”网站自收到认定单位共享的移出名单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终止公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
(一)信用中国“一网通办”目录
1.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信用修复申请受理单位:作出列入决定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政策法规依据:《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
"一网通办"网址:https://www.creditchina.gov.cn通过网站首页「信用信息」搜索框查询相关主体信息并选择对应名单提交修复申请。
责任单位联系方式:韶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韶关市武江区工业西路81号三楼执法监督科,咨询电话:0751-8728061)
2.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名单
信用修复申请受理单位:作出决定的属地税务机关或税务局稽查局。
政策法规依据:《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4号)
"一网通办"网址:https://www.creditchina.gov.cn通过网站首页「信用信息」搜索框查询相关主体信息并选择对应名单提交修复申请。
责任单位联系方式: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税务局(韶关市武江区沙洲一路1号韶关市税务局稽查局,咨询电话:0751-8153088)
3.统计严重失信企业名单
信用修复申请受理单位:作出决定的国家统计局及其派出的调查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
政策法规依据:《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用管理办法》(国家统计局令第35号)
"一网通办"网址:https://www.creditchina.gov.cn通过网站首页「信用信息」搜索框查询相关主体信息并选择对应名单提交修复申请。
责任单位联系方式:韶关市统计局(韶关市浈江区风度北路125号市政府大楼9楼,咨询电话:0751-8883552)
4.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信用修复申请受理单位:作出列入决定的应急管理部门。
政策法规依据:《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1号)
"一网通办"网址:(1)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https://www.creditchina.gov.cn) 首页「信用信息」搜索框查询相关主体,并选择名单信息提交修复申请;(2)自然人 (https://www.creditchina.gov.cn/zhuanxiangchaxun/aqsczrr/) 查询相关主体,并提交修复申请。
责任单位联系方式:韶关市应急管理局(韶关市浈江区西堤中路29号703调查统计科,咨询电话:0751-8726276)
(二)非信用中国“一网通办”目录
1.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信用修复申请受理单位:作出列入决定(作出标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政策法规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
修复条件: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满一年,且符合下列情形:
(1)已经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中规定的义务;
(2)已经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
(3)未再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较重行政处罚。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相应管理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不得申请提前移出。
申请材料:(1)信用修复申请书;(2)守信承诺书;(3)履行法定义务、纠正违法行为的相关材料;(4)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办理途径:进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东)”网站(http://gd.gsxt.gov.cn/index.html),点击“企业信息填报”进入企业信息填报登录页面;再点击“信用信息修复”进入信用信息修复申请页面;选择“严重违法失信信息修复”,填报信用信息修复所需要的信息和提交信用修复材料。
办理时限: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
责任单位联系方式:韶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韶关市浈江区北江中路37号一楼信用风险监管科,咨询电话:0751-8177204,0751-8488027)
2.严重违法超限超载运输失信当事人
信用修复申请受理单位:向广东省交通运输厅提出修复申请。
政策法规依据:《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界定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行为和相关责任主体有关事项的通知》《交通运输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试行)》
修复条件:当事人自被列入名单之日起满半年,且按照规定履行相关义务,完成整改要求。
申请材料:(1)信用修复申请书;(2)信用修复承诺书。
办理时限:(1)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在5个工作日内,对信用修复对象符合性和申请材料完整性予以确认。对于不予受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2)对申请人的信用整改情况、整改结果等进行核查。(3)根据核查结果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信用修复通知书》。
责任单位联系方式: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白云路27号)
3.失信被执行人
信用修复申请受理单位:向作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法院提出申请。
政策法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修复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
(2)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
(3)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
(4)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
(5)因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
(6)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
(7)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申请材料:生效法律文书或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证明材料。
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
责任单位联系方式: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韶关市武江区工业西路92号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咨询电话:0751-8468313,0751-8550627)
4.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失信行为责任人
信用修复申请受理单位:向作出列入决定的卫生健康部门提出申请。(https://wsjkw.gd.gov.cn/zwgk_gsgg/content/post_4439373.html)
政策法规依据:《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医疗卫生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
修复条件:
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满一年,且符合下列情形:
(1)行政处理决定等明确的法定责任和义务履行完毕,社会不良影响基本消除。
(2)失信主体作出信用承诺、完成信用整改、接受专题培训、提交信用报告、参加公益慈善等信用修复措施。
(3)自严重失信信息认定之日起至申请信用修复期间未产生新的记入信用档案的不良记录。
申请材料:
(1)信用修复申请书。
(2)履行法定义务、纠正违法行为的相关材料。
(3)守信承诺书。
(4)国家卫生健康委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责任单位联系方式:韶关市卫生健康局(韶关市武江区工业西路77号,咨询电话:0751-8614993)
5.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信用修复申请受理单位:无(不需要申请)
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报送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的通知》《财政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较大数额罚款」具体适用问题的意见》
修复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200万元以上罚款”的情形,自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公示期满三年。
(2)“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在一至三年内禁止代理政府采购业务”的情形,行政处罚决定作出的具体禁止年限公示届满。
申请材料:无(不需要申请)
办理时限:无(不需要申请,公示期届满后自行终止公示)
6.社会组织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信用修复申请受理单位:作出列入决定的属地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门)。
政策法规依据:《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修复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之日起满2年,且按照规定履行相关义务或者完成整改要求。
(2)因下列情形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之日起满2年的:
①弄虚作假办理变更登记,被撤销变更登记的;
②受到限期停止活动行政处罚的;
③受到5万元以上罚款处罚的;
④三年内两次以上受到警告或者不满5万元罚款处罚的;
⑤被司法机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⑥被登记管理机关作出吊销登记证书、撤销成(设)立登记决定的;
(3)被登记管理机关作出吊销登记证书、撤销成(设)立登记决定后完成注销登记。
(4)完成注销登记。
申请材料:1、移出名单申请表;2、履行相关义务或者完成整改的报告。
办理时限: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
责任单位联系方式:韶关市民政局(韶关市武江区芙蓉北路57号韶关市民政局主楼社会组织管理科,咨询电话:0751-8738978)
四、移出异常名录
异常名录移除由列入单位负责受理,信用平台(包括信用中国/信用广东/信用韶关平台)不直接受理信用主体移出异常名录的申请。“信用中国”网站自收到认定单位共享的移出名单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终止公示相关失信信息。
(一)企业经营异常名单
信用修复申请受理单位:作出列入决定(作出标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政策法规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07号)
修复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补报未报年份年度报告并公示。
2.已经履行即时信息公示义务。
3.已经更正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公示信息。
4.依法办理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或者当事人提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可以重新取得联系。
申请材料:
1.信用修复申请书;
2.守信承诺书;
3.履行法定义务、纠正违法行为的相关材料;
4.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办理途径:进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东)”网站(http://gd.gsxt.gov.cn/index.html),点击“企业信息填报”进入企业信息填报登录页面;再点击“信用信息修复”进入信用信息修复申请页面;选择“经营异常名录信息修复”,填报信用信息修复所需要的信息和提交信用修复材料。
办理时限:满足修复条件1、2为5个工作日;满足修复条件3、4为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
责任单位联系方式:韶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韶关市浈江区北江中路37号一楼信用风险监管科,咨询电话:0751-8177204,0751-8488027)
(二)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
信用修复申请受理单位:作出列入决定的属地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门)。
政策法规依据:《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修复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按照规定履行相关义务或者完成整改要求。
2.如不存在应当整改或者履行相关义务情形的,列入活动异常名录之日起满6个月。
3.因列入活动异常名录满2年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4.完成注销登记。
申请材料:
1.移出活动异常名录申请表。
2.履行相关义务或者完成整改的报告。
办理时限: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
责任单位联系方式:韶关市民政局(韶关市武江区芙蓉北路57号韶关市民政局主楼社会组织管理科,咨询电话:0751-87389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