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七台河市城市管理领域信用代证辅助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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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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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营商局、各县区城市管理局:  

  现将《七台河市城市管理领域信用代证辅助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七台河市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    七台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2026年6月11日

七台河市城市管理领域信用代证辅助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管理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推动柔性执法与精准监管结合,不断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黑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黑龙江省社会信用条例》《黑龙江省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办法》《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黑营商联规〔2025〕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城市管理领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代证”,是指通过“信用中国(黑龙江)”网站、黑龙江政务服务网、龙易办APP、“信用中国(黑龙江七台河)”等渠道获取的《黑龙江省经营主体专项信用信息报告(有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版)》(以下简称《专项信用报告》),用以证明经营主体一年内信用状况的服务措施。

  本办法所称“信用代证辅助自由裁量权”,是指城市管理部门对经营主体作出行政处罚时,以《专项信用报告》反映的信用状况为参考,在法定处罚种类、幅度内,遵循过罚相当原则,合理确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执法辅助机制。

  第三条  《专项信用报告》可以通过以下渠道获取:

  (一)“信用中国(黑龙江)”网站;

  (二)黑龙江政务服务网;

  (三)龙易办APP;

  (四)“信用中国(黑龙江七台河)”网站;

  (五)各级政务服务大厅综合服务窗口。

  《专项信用报告》查询时间区间固定为一年。

  第四条  城市管理部门实施信用代证辅助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高效、过罚相当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实现行政执法与服务经营主体发展相统一。

  第五条  城市管理部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可以结合《专项信用报告》反映的经营主体信用状况综合考量。

  第六条  城市管理部门在行政处罚案件调查时,将获取的《专项信用报告》纳入案件证据材料,查明经营主体的《专项信用报告》在七台河市范围一年内没有同类违法行为,且符合法定“首违不罚”条件的,可以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查明经营主体的《专项信用报告》在七台河市范围一年内有同类违法行为的,城市管理部门可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的不同阶次的裁量幅度中选择适用较高阶次的裁量幅度,或者在某一阶次的处罚金额内选择适用较高的罚款金额。

  城市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中载明信用代证审查结果;最终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信用状况采纳情况,确保程序透明。

  第七条  城市管理部门建立信用代证辅助自由裁量权的监督机制,每季度对行政处罚案件进行评查(抽查比例不低于10%),审核执法主体是否适格,法律适用是否准确,违法行为是否清晰,裁量基准是否适当,同步核查信用代证查询的及时性、信用状况认定的准确性、自由裁量的合法性。

  第八条  严格落实异议处理机制,按照《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黑营商联规〔2025〕1号),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经营主体认为《专项信用报告》中的信用信息内容有误或者对信用修复结果存在异议的,可以通过“信用中国(黑龙江)”网站、“信用中国(黑龙江七台河)”网站、黑龙江政务服务网、龙易办APP或12345热线、各级政务服务大厅“办不成事”窗口提出异议申诉。受理申诉的营商环境部门要在三个工作日内将相关异议申诉情况推送给数源单位,督促数源单位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将申诉处理结果于五个工作日内反馈给申请人和省营商环境局。数源单位核实确认相关信息有误的,要于三个工作日内及时向省营商环境局作出说明并更正数据。

  第九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变化、管理实际,对信用代证辅助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情形进行动态调整,调整后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26年6月11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城市管理部门牵头,会同市营商环境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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