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七台河市户外牌匾广告领域“首违不罚”信用代证实施办法》的通知
时间:
2026-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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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营商局、各县区城市管理局:  

  现将《七台河市户外牌匾广告领域“首违不罚”信用代证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七台河市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    七台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2026年6月11日

七台河市户外牌匾广告领域“首违不罚”信用代证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推动柔性执法,不断优化全市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黑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黑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黑龙江省社会信用条例》《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黑营商联规〔2025〕1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首违不罚”,是指行政相对人未因同类违法行为受到过城市管理部门在其管辖区域内书面告诫或者行政处罚,属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城市管理部门依法依规不予行政处罚,通过行政告诫等方式予以教育引导的管理措施。

  本办法所称“信用代证”,是指通过“信用中国(黑龙江)”网站、黑龙江政务服务网、龙易办APP、“信用中国(黑龙江七台河)”等指定平台,向行政相对人及城市管理部门提供《黑龙江省经营主体专项信用信息报告(有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版)》(以下简称《专项信用报告》),用以核实经营主体一年内是否存在同类违法行为,可以作为是否适用“首违不罚”的参考。

  第三条  实施“首违不罚”信用代证,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高效的原则,坚持教育与引导相结合,实现城市管理执法与服务相统一。

  第四条  城市管理部门办理户外牌匾广告领域行政处罚案件时,可以通过信用代证方式核查当事人一年内是否存在同类违法行为,并综合判断是否符合“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改正”等条件。

  城市管理部门实施不予行政处罚,应当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规范制作执法案卷,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档案。要建立健全首次违法登记确认制度,形成首次违法案件台账,便于执法人员确认是否符合“首违不罚”情形。对于记录在首次违法台账内的当事人,一年内的同类违法行为不再适用“首违不罚”。

  第五条  经营主体和城市管理部门可以通过下列渠道获取《专项信用报告》:

  (一)“信用中国(黑龙江)”网站;

  (二)黑龙江政务服务网;

  (三)龙易办APP;

  (四)“信用中国(黑龙江七台河)”网站;

  (五)各级政务服务大厅综合服务窗口。

  《专项信用报告》查询时间区间限定为一年。

  第六条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首违不罚”信用代证监督机制,定期对“首违不罚”案件进行抽查,重点核查信用代证、违法认定、处理程序等是否合法合规。

  第七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市政务服务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公布本办法,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向城市管理部门投诉举报,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反馈。

  第八条  按照《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黑营商联规〔2025〕1号),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经营主体认为《专项信用报告》中的信用信息内容有误或者对信用修复结果存在异议的,可以通过“信用中国(黑龙江)”网站、黑龙江政务服务网、龙易办APP或12345热线、各级政务服务大厅“办不成事”窗口提出异议申诉。受理申诉的营商环境部门要在三个工作日内将相关异议申诉情况推送给数源单位,督促数源单位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将申诉处理结果于五个工作日内及时反馈给申请人和省营商环境局。数源单位核实确认相关信息有误的,要于三个工作日内及时向省营商环境局作出说明并更正数据。

  第九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变化、管理实际,对户外牌匾广告领域“首违不罚”信用代证的适用情形进行动态调整,调整后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26年6月11日施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城市管理部门会同市营商环境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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