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功能区)城镇燃气管理、城管执法主管部门,市发展改革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城建设施管理中心,珠海市燃气协会、各城镇燃气经营企业:
《珠海市城镇燃气经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办法》(珠城综〔2023〕102号,以下简称《办法》)于2026年10月31日有效期届满,经评估决定延长《办法》有效期5年,现予以重新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特此通知。
附件:珠海市城镇燃气经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办法
珠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6年10月29日
附件1.1:珠海市城镇燃气经营企业信用评价标准.xlsx